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7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6月19鎮日起至121年6月1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1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7月5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98年7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28,64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 湖子 ││11-52│建│124.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梯││││積│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位│││├──┼──┼────┼────┼────┼──┼──┼──┼──┼──┼───┼───┼──────┼─┼──┼──┤│001│105│嘉義縣大│嘉義縣大│住家用鋼│47.3│46.8│46.1│8.23││148.54│平台、│平台1.76、2│平│全部│││││林鎮三村│林鎮湖子│筋混凝土│1│9│1││││陽台│層陽台2.66、│方││││││里湖子路│段11-52│造3層樓││││││││3層陽台6.01│公││││││17之1號│地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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