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欣恪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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