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