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伊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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