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5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參仟元用由相對人乙○○負擔二分之ㄧ,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第867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以:相對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97年2月3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福茂公司於96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12月3日起至97年2月3日止,利息按年息3%固定計算,倘屆期不為清償,以每逾1日每萬元30元計算違約金,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福茂公司未依約履行。嗣相對人福茂公司於96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併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四、相對人福茂公司固陳稱兩造間目前正就債務清償事宜進行協商,請求暫緩拍賣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僅就可否拍賣抵押物即抵押權存在與否、債權是否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等作形式上審查,若存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尋訴訟途徑解決之;再者,相對人福茂公司已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準此,聲請人誤將福茂公司列為相對人,除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相對人乙○○經本院通知迄未對上開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聲請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准許。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3,000元。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土地部分(所有權人:乙○○;信託財產)│├─┬───────────────────────┬─┬─────┬──────┬────────┤│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一│203│建│171│8分之1│││││││││││││├─┼───┼────┼───┼───┼──────┼─┼─────┼──────┼────────┤│2│臺北市│中正區│中正│一│204│建│197│8分之1│││││││││││││└─┴───┴────┴───┴───┴──────┴─┴─────┴──────┴────────┘┌─────────────────────────────────────────────────┐│建物部分(所有權人:乙○○;信託財產)│├─┬──┬───────┬───┬─────────────────┬────┬─────────┤│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626│臺北市中正區中│7層樓│6層:103.4│陽台│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正段一小段203│鋼筋混│陽台:13.75│││636建號權利範圍16││││、204地號│凝土造││││分之1││││--------------│││││││││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2段7之1│││││││││號6樓││││││├─┼──┼───────┼───┼───────────┼─────┼────┼─────────┤│2│634│臺北市中正區中│7層樓│6層:121.87│陽台│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正段一小段203│鋼筋混│陽台:2.47│││636建號權利範圍16││││地號│凝土造││││分之1││││--------------│││││││││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2段7號6樓││││││└─┴──┴───────┴───┴───────────┴─────┴────┴─────────┘~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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