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曾詩巧 被告 蔡聖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161號、106年度易字第
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冠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