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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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41號聲請人 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黃𣞼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義祥為相對人陳黃𣞼之長子,相對人因於民國93年間中風,其後呈現植物人狀態,無法言語、行動,亦毫無意識,躺臥在床,日常生活均需專人照料,現況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收據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以及指定 陳繼堯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親即相對人陳黃𣞼業已於民國106年6月1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陳黃𣞼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足憑。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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