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黃柏崴 被告 丁嗣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1796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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