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75號聲請人 張紘綸
張晶廸 相對人 張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台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補繳新臺幣2千元。上開裁定於106年6月28日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足憑。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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