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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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 江美玉 被告 林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簽訂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而前開約款既已明文特別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堪認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之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