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楊依晨 被告誠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何伊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