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欣輝 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