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政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杰前因妨害兵役、幫助販賣三級毒品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年8月確定,嗣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並於民國106年8月24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幫助販賣三級毒品)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主筆)
法官林信旭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則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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