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債權人達麗晶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源 債務人 陳世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作業費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掛號郵件寄件費新臺幣28元,惟未提出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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