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483號債權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瑞鴻 債務人 林謝鳳珍 債務人 林文珍 債務人 林依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與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與方式:││││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自民國104年07月09日起│自民國104年07月09日起││742,134│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元│請求利率計算。│請求利率計算。│└────┴───────────┴──────────────┘附表二:
┌───────┬───────┬───────────────┐│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956│3.251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956│4.756│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