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24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0月8日起至民國125年10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85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7年1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051,8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交易明細各1件(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9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1839│田│208│8分之1││├──┼───┼────┼────┼────┼────┼─┼────┼──────┼──┤│002│臺南縣│新營市○○○段││1839-4│建│78│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9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材料│台│遮│位│││├──┼─┼──────┼────┼────┼─┼─┼─┼─┼─┼─┼─┼─┼──┼─┼─┼─┼───┼───┤│001│42│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4層樓房│48│31│46│28││││15│鋼筋│7.││平│全部││││1│太子宮312之9│營市太子│鋼筋混凝│.3│.3│.1│.9││││4.│混凝│04││方││││││號│段1839-4│土造│2│5│6│5││││78│土造│││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