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詠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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