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原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原小字第21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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