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09號
原告 李協成
被告 林正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為星期
日,故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