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09號

原告 李協成

被告 林正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為星期

日,故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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