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00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昭明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但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被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有50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