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賴敬儒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被告 白源祿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