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建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兼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應據實陳報其住所或居所(請勿以戶籍所在為憑,並應據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或居所之詳細地址)。
四、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權利人( 周黃素花 、 周欣儀 、 周欣琪 )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