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請人 李正堅 (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延長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31日就任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稅務申報資料尚在國稅局查核中,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再展延6個月至110年8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