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邱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7年度繼字第479、45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7年度繼字第453、479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張清源 之債權人,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信用卡申請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張清源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上開案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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