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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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聲請人 何玉嬌 上列聲請人何玉嬌因與相對人 蔡晏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玉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經核,本件系爭本票(票號:325009號)雖載有到期日,仍須踐行提示,方得聲請本票裁定行使追索權,而聲請人以通訊軟體LINE、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催告相對人清償票款,皆與票據法所規定之提示本票不符。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屆期後,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