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甲○○
1弄(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彭政章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