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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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擇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榮振 等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同上)2,977,785元(計算式:9000×(72.37+256.35+183.17+1
83.17+183.17+183.17+262.06)×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