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蘇文科
蘇春長 鄭秀蘭 黃淑琴 被告 陳柏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柏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蘇文科、蘇春長、鄭秀蘭、黃淑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82號判決被告無罪,惟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移送民事庭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17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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