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 葉添桂 訴訟代理人 黃智瑋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郄爾敏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曹慈津 張瓊宜 許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吳芝瑛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