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寶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9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複寫本)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寶家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簽注單(複寫本)1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無訛。而扣案之簽注單(複寫本)1張(見113年度偵字第2993號卷第35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供認甚明,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