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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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6號債權人 陳呂允陳田塗 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李阿碧 即政輪機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田塗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表明債權人單獨請求債務人清償系爭票款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承第二項,如係繼承被繼承人陳田塗之債權,則請提出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由被繼承人陳田塗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始為適格。
四、查報被繼承人陳田塗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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