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 陳淑珠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葉佳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村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068元。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土地,嗣原告追加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編號
3、4、5、6之土地。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遺產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110,01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5,003元(10,110,017×1/6=1,685,0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068元,原告尚應補繳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揭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秀香

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核定價額(新台幣)1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5,578.14平方公尺×1,300元=7,251,582元2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93.74平方公尺×1,300元=641,862元3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061.72平方公尺×1,300元×1/4=670,059元4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7.96平方公尺×27,800元=499,288元5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5.87平方公尺×27,800元=163,186元6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1.8平方公尺×27,800元=884,040元總計10,110,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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