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建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㈠被告楊建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
字第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本案於109年3月5日為警查獲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認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6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6307號卷第30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盛裝MDMA之包裝袋4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MDMA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6.508公克、檢驗後淨重5.791公克。2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6.383公克、檢驗後淨重5.624公克。3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6.794公克、檢驗後淨重5.990公克。4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6.255公克、檢驗後淨重5.43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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