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堃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堃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余堃豪前因強盜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