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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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623號債權人遠雄之星6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泓舜 代理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管委會之印文或代理人之公司印文。
㈡確認代理人為「楊文瑞」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與狀附委任狀受任人威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不符)㈢補正王泓舜現為遠雄之星6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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