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30號聲請人茂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秋明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4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明軒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11年12月5日11,350元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