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6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2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訴外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務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2月15日起至134年
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以訴外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20年,以每個月為1期,按期於每月18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實際撥款日起12個月內利率固定為年息百分之2.99,期滿後利率改依指標利率加百分之2.3計算,並每3個月浮動調整1次。且如有2期(含)以上月付金之全部或部分為付,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百分之0.05計付遲延利息。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迄今已逾2期本息未繳,至97年5月18日止,尚餘借款本金1,934,09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借款契約書及指數型房貸借款特約條款、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於97年10月3日送達,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39│建│││3122│834/10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0000○○○鎮○○○○段│住家用,│第六層│││││85.80│陽台│9.46│平方公│全部│││││武街81巷│1939地號│鋼筋混凝│85.80││││││││尺││││││2弄6號││土造,7│││││││││││││││││層││││││││││││├──┴──┴────┴────┴────┴───┴───┴───┴───┴───┴───┴────┴───┴───┴───┴───┤│共用部分:資源段1483建號,面積2865.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5;資源段1609建號,面積16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