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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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35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所明定。其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陳明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何以逾貸款額度新臺幣30萬元,經本院民國9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