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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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劉家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玉
王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7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所生之利息、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1年7月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於清償日期未受清償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至清償日為止。
(九)違約金:於清償日期未受清償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至清償日為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美玉、王美金,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美玉、王美金於民國111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到期日未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予聲請人收執。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為付款提示不獲給付,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00,000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太平區仁平1147143全部(王美玉2分之1、王美金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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