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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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96號原告 莊清安 聯絡方式:屏東市○○路○○○00000號專用信箱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洪紹哲 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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