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耀鉉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102年度執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耀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其向本院提出保證金5萬元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2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1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執字第1022號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拘提、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官拘提被告,均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99年刑保字第642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19日新北檢玉己102執助1088字第11
239號函、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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