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媄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媄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媄涵犯詐欺、偽證、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莊媄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2.04│97.09.05│98.10.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316號、7472、12087、│691、692號│691、692號│││13707、17569號、98年度│││││偵字第1542、6609、6610│││││號及併審案號臺中地檢98│││││偵1543號、彰化地檢98偵│││││5889號、南投地檢98偵│││││4518、4565、99偵315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89號│100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0年度簡上字第3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12│100.12.02│100.12.02│├─┼──────┼───────────┼───────────┼───────────┤││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89號│100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0年度簡上字第3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12│100.12.02│100.12.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第4840號(編號1-5定應│405號(編號1-5定應執行│405號(編號1-5定應執行│││執行刑為1年3月,執行社│刑為1年3月,執行社會勞│刑為1年3月,執行社會勞│││會勞動中)│動中)│動中)│└────────┴───────────┴───────────┴───────────┘附表:受刑人莊媄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11.12│98.11.23│100年2、3月間某日至│││99.01.15││100.05.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008、12788號│4008、12788號│11219號(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692號併辦)││││││├─┬──────┼───────────┼───────────┼───────────┤││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29│101.08.29│101.06.0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8.29│101.08.29│101.10.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11137號(編號1-5定應執│11137號(編號1-5定應執│12550號(尚未執行)│││行刑為1年3月,執行社會│行刑為1年3月,執行社會││││勞動中)│勞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