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停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5號聲請人 張立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事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