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政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姚政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姚政仲辯解不可採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坦承於附件所示時間,向告訴人 陳冠宏 陳述如附件所示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沒有那個動機,我當時是很生氣等語(警卷第3頁,偵卷第32頁)。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而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恐嚇者實際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或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而觀諸被告所言「我要找人把你拖出來打、要叫人來砸店、要弄你這間店很容易」等語,已明白表示將加害告訴人之身體、財產,依一般社會常情,客觀上已足使聽聞者感受到人身、財產安全有受侵犯之危險,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且告訴人事後旋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並稱聽聞上開言詞會感到畏懼等語(警卷第6頁),綜合上情,足認上開訊息主觀上已使告訴人心生恐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客觀上亦足使一般人均會因之有所畏懼,其所為自屬恐嚇行為無疑。又被告係民國00年出生之成年人,學歷為高職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警卷第11頁),復為本案「新糖庄韓國雞蛋糕」品牌負責人,自屬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其對於上開言詞將對他人造成威脅與內心恐懼,自難諉為不知,猶執意為之;併參以被告係在與告訴人有商業合作糾紛之情境下,口出上開言語,顯見其主觀上有恐嚇告訴人之故意甚明,故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經受教育、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卻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態度處事,僅因與告訴人間有商業合作糾紛,即率爾以上開言語恫嚇告訴人,使對方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且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道歉或為適度合理之賠償,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僅坦承客觀犯行,猶否認主觀犯意之犯後態度,實未見有何反省己行之心,兼衡其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被告 姚政仲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政仲係「新糖庄韓國雞蛋糕」品牌負責人,前與陳冠宏因商業合作問題而生糾紛,姚政仲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7日22時15分許,撥打電話向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陳冠宏恫稱:「幹你娘、我要找人把你拖出來打、要叫人來砸店、要弄你這間店很容易」等語,以上開欲加害身體、財產之事,使陳冠宏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陳冠宏報案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冠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證人陳冠宏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3.錄音光碟及譯文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檢察官童志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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