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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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廖春婌 相對人 張火石
謝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火石、謝進興於82年12月2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3月2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二人均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用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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