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張家茜 被告 鴻鑫 鋼鐵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古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系爭房屋價額(或房屋稅籍資料、課稅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