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給付勞務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