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怡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11月20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並參酌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51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附表:
受刑人 陳怡安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03月04日111年10月09日111年0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日期113年07月30日113年07月30日113年0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0月08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13年10月08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13年10月08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1.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2.高檢署臺中分署113年度執字第70號。受刑人陳怡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12日111年11月04日112年01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08號、112年度偵字第224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1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日期113年07月30日113年07月30日113年0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0月08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13年10月08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113年10月08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備註1.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2.高檢署臺中分署113年度執字第70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1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