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06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少恒
梁文龍
吳健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06、120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20至25行「梁文龍」及第11頁第28、29行「梁文龍」均應更正為「吳健彰」,另第11頁第31行「吳健彰」應更正為「梁文龍」。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之民國113年12月12日係與被告吳健彰達成和解,有上開和解書在卷可稽,是判決書上開記載顯係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