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張梓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